2017年全国印刷复制培训班第二日内容揭秘

时间:2017年07月31日信息来源:不详 点击: 【字体:

  7月27日,2017年全国印刷复制培训班精彩继续。第一天的内容欢迎点击《干货总结 | 全面揭秘2017全国印刷复制培训班》回顾。第二天的培训分别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研修学院(培训中心)分党组成员、副主任季守利和印刷发行司副巡视员董伊薇主持。

  重要讲话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印刷发行司司长刘晓凯

 

  关于做好2017年印刷复制发行监管工作的通知

  今年以来的印刷复制监管工作

  ◆ 深入开展监管专项行动

  ◆ 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 大力推进管理手段创新

  ◆ 扎实开展“3•15”质检品牌行动

  ◆ 积极推动产业持续发展

  扎实做好迎接十九大印刷复制管理工作

  ◆ 持续深入开展印刷复制专项行动

  ◆ 开展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专题整治

  ◆ 完善管理工作机制

  ◆ 加快政务信息化建设

  ◆ 贯彻落实“十三五”规划

  “印刷复制监管是我们党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守好这个阵地,是党赋予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的政治职责。特别是党的十九大召开在即,印刷复制战线确保意识形态和文化安全的责任更重、任务更艰巨。同时,印刷复制业还是国家文化产业和为国民经济配套服务的重要制造产业门类,面临着应对经济发展新常态,加快转型、融合升级,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好产品和服务的重要任务。”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反非法和违禁出版物司副司长汤清淇

  开展“扫黄打非”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和文化安全

  “扫黄打非”面临的形势与挑战

  “扫黄打非”的作用和意义

  “扫黄打非”五大专项行动

  印刷复制业的重要作用及存在的问题

  “印刷复制是充分竞争行业。面临产业过剩、环境保护、城市发展等压力。生产和发展压力造成部分企业行为失范。平衡好监管与服务的关系,把维护政治安全、意识形态安全与推动释放企业活动,推动经济更好更快发展有机结合和统一。无论面临何种压力和困难,都要牢牢把住政治关、法律关和道德关。”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印刷发行司副巡视员董伊薇

  关于《印刷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修订情况说明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印刷发行司对《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总署令第15号)、《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总署令第16号)以及有关补充规定进行了修订。

  考虑到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审批已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外商投资印刷企业设立的相关流程明确清晰,总局印刷发行司将涉及内外商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资格条件进行了整合,并在梳理事前审批资格条件的基础上,增加了事中事后监管的资格条件,形成了统一的《印刷经营者资格条件规定(征求意见稿)》。

  新版《规定(征求意见稿)》与旧版相比变动很大,体现了总局贯彻落实加强意识形态管理,推进“放管服”改革、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促进“双创”以及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有关精神。

  具体修订内容:

  1.将规章名称修改为《印刷经营者资格条件规定》。

  2.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修改对印刷经营者的定义,删除“复印、打印经营单位或者个人”。

  3.落实行政审批改革的要求,调整相关行政管理方面的规定。(1)将出版行政部门实施的设立印刷企业审批改为工商登记后置审批,对印刷经营者资格条件进行相应修改,要求“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2)对中外合营企业申请从事出版印刷经营活动进行规定。

  4.鼓励印刷企业向绿色化、数字化、智能化等方向发展。(1)在规章制定的目的中,强调提升印刷供给质量和水平;(2)在申请从事印刷经营活动所应具备的印刷设备条件中,增加柔印、生产型数字印刷设备。

  5.落实简政放权,进一步降低行业准入门槛。(1)将取得《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不再作为申请的前置条件;(2)将申请从事印刷经营活动所具备的设备条件,由2台减至1台。

  6.明确事中事后监管条件。(1)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取得《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2)对印刷经营活动营业收入占比,提出要求;(3)对印刷经营者生产的印刷产品批质量,提出要求;(4)对印刷经营者报送年度报告提出要求。

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钱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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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编辑:昆明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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